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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大代表述职办法(试行)

日期:2022-07-11 10:05:03

2017321日城固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624日城固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促进代表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代表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述职是指代表向所在选区的选民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接受选民评议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大代表。镇人大代表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代表述职一般安排在本届任期的前四个年份进行。

第五条 代表述职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各街道人大工委、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会同代表活动小组拟定代表述职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代表活动小组或人大代表中心联络站要制定代表述职工作计划,落实年度述职代表名单,并提前一个月通知述职的人大代表。

第六条 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综合素质方面的情况,包括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和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学习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人大业务等方面。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包括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大会各项工作报告及决议和决定,参加各项选举活动,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议案和建议等方面。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包括出席或列席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等县上的各种会议,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和县人大常委会及各委室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评议、培训等活动,提出建议、意见、批评等方面。

(四)联系本选区选民和群众的情况,听取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推动和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协助政府推动工作落实等方面。

(五)做好本职工作的情况,包括取得的主要业绩,做出的社会贡献等方面。

(六)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其他活动情况。

(七)在履行代表职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今后履职的打算和措施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代表述职的形式

(一)每位代表在本届任期内,一般应向选民述职一次。

(二)代表一般应向本选区的选民或选民代表述职,直接听取选民评议意见。

(三)述职代表应按照述职内容要求,写出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于述职前十五天报送本代表活动小组,述职后由各街道人大工委、镇人大主席团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述职的代表,应印发书面述职报告,请选民提出评议意见。 

第八条 代表述职会议,在本选区或人大代表中心联络站进行,由本选区的选民或选民代表参加。

参加代表述职会议的选民代表由选区推荐,选民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群众威信,为人正派,评价问题客观、全面,具有一定的反映意见、分析问题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九条 代表述职的基本程序

(一)代表述职会议由代表活动小组组长或人大代表中心联络站负责人主持。

(二)代表述职的名单、时间、地点和要求应提前告知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

(三)代表述职的议程为:代表作述职报告;选民或选民代表就代表的述职发表意见,代表回答选民或选民代表提出的询问;对述职代表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满意度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情况反馈给代表本人,并通过适当方式向所在选区公开。

(五)代表应认真听取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履职水平。

(六)测评结果作为评选优秀人大代表的重要依据。对经测评不满意率比较高的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约谈。同时将各年度测评结果汇总,作为推选下一届人大代表人选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代表述职后,代表活动小组或人大代表中心联络站要及时填写年度代表述职情况登记表,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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